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旭诉被告中国农业银**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00元,由原告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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