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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深圳证大速贷小额**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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