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诉被告罗**、深圳市**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遂转为普通程序,并要求原告按照普通程序补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承担,多收取的253元凭单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