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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8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在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棉田棉兴路门口十九直巷,但其几年前就回原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居住至今。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原审法院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汕头**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头**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常年居住地、身份证登记地、本案故意伤害的发案地、刑事审理判决的法院均在潮阳区,无论从查明事实、法律规定方面,本案都应属原审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身体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上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审法院另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上诉人仍在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内,因此原审法院有权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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