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黄艳诉被告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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