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3.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1.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