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刘**名誉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山诉被告刘**名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