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梁**、陈**、陈**、陈**、陈**、陈**、陈*鸿诉原审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信**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茂**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指令信**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信宜市人民法院对(2014)茂**一初字第158号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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