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钟**诉被告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池**、钟**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6894元给原告池**、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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