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诉被告丘某某、丘**、黎少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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