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朱**、朱**、朱**、朱**、邝少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梅诉被告朱**、朱**、朱**、朱**、邝少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朱**、朱**、朱**、朱**、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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