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梁**诉被告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梁**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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