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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院有限公司与谭**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惠州市**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市**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即258元,由原告惠州**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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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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