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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勋诉被告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因需第二次手术,要求先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为156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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