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沈*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方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