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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沈*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方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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