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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