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与被告莫**、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3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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