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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先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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