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与被告揭阳市**红经济联合社、揭阳市榕城**居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对被告揭阳市榕城**经济联合社、揭阳市榕城**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70元,准许免予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