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李**与李**、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刘**、刘**、刘*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诉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盘秋儿、邓**、邓**与新**民医院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好、叶*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洁豪诉潘春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