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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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