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与被告潘春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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