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沙**、沙**、张**与郑**、郑**、黄**,吴*、吴**、吴**及龙川**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沙**、张*珍诉被告郑**、郑**、黄**,吴*、吴**、吴**以及龙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沙**、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沙**、沙**、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