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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陆**等与横县公路局、横**运输局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横县公路局因与被上诉人徐**、陆**、横**运输局、横县人民政府、横**委员会、横**业局、横县莲**民委员会、横县莲**坡经联社和南宁**民医院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07)江*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0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调解。上诉人蒙*、除被上诉人横县莲**民委员会和横县莲**坡经联社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外,其他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07)江*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6648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退回横县公路局664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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