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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吴某某等与林*、吴**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吴*某、吴**被告林某某、吴**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吴*某、吴*于2015年8月28日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表示了道歉,并给予了适当的赔偿,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某某、吴*某、吴*撤回对被告林某某、吴*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舒某某、吴*某、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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