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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潘**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新、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潘**担任记录。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黄欣照,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潘**、被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为扶**民医院院长、人大代表。2014年10月27日,案外人黄**在福随网扶绥论坛(www.gxfusui.com/bbs/)上以网名“左江韵”发帖子:“扶**医院院长去哪了”。之后有人跟帖“听说家里面搜出一千多万现金,可属实”。同日,潘**看到上述跟帖后,便以网名“罗罗三毛”及肯定的口气发帖“是一百万”。潘**发帖后,有网友继续跟帖发言。事情发生后,陈**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潘**在扶绥县公安局山圩派出所对其制作的笔录上承认上述发帖的事实,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为此还亲笔书写了检讨书。经扶绥县公安局处理后,该主帖、跟帖现均已删除。扶绥县公安局网监科删掉帖子时,跟帖已有4页,查看有3604人次,回复有54个。2015年1月7日,陈**以潘**在公开场合制造谣言并传播谣言,造成其名誉权的损害和精神痛苦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潘**通过媒体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潘**则辩称,其没有对陈**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同意陈**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针对陈**的起诉,潘**辩称,主帖所指的人为“扶**医院院长”,而非“扶**民医院院长”,因此其跟帖行为并非指向陈**,不存在侵害陈**名誉权的行为。虽然主帖是写“扶**医院”,而非“扶**民医院”,但在扶绥县冠以“人民”的医院只有扶**民医院一家,“扶**医院”即是指“扶**民医院”是扶绥人众所周知的事实。现任扶**民医院院长为陈**,因此,潘**辩称其言论并非指向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潘**无事实依据,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核实的情况下,对他人在本案主帖下,针对陈**在网上提出的“听说家中搜出一千多万元现金,可属实”的疑问,以“是一百万”肯定的语气回帖,以致浏览和继续跟帖该回帖的人员众多。该言论的传播确给陈**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构成对陈**名誉的侵权。为此,陈**请求潘**通过媒体为其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侵权行为发生于扶绥论坛(www.gxfusui.com/bbs/),责令潘**于扶绥论坛上为陈**的名誉消除影响,并向陈**赔礼道歉。对于陈**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的请求,因公安机关已及时删除了相关帖子,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陈**也不能举证明潘**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陈**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理由,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潘**在福随网扶绥论坛上为陈**的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陈**负担50元,由潘**负担45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本案中由网名“罗罗三毛”所发帖子非上诉人所发,系案外人所为。上诉人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时,2014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上诉人一直在外地,与发布帖子的时间和IP地址明显不符,一审认定帖子系由上诉人所发并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无基本事实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有如下争议:涉案帖子“是一百万”是否为上诉人潘**所发;一审认定的“扶绥县公安局网监科删掉帖子时,跟帖已有4页,查看有3604人次,回复有54个。”是否属实。

上诉人潘**对争议事实的意见:涉案帖子“是一百万”不是上诉人所发;一审认定的“扶绥县公安局网监科删掉帖子时,跟帖已有4页,查看有3604人次,回复有54个。”无证据佐证。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潘**提供的新证据有:1、车票2张,拟证明上诉人在事发时外出出差不在本地,跟帖行为不是上诉人所为;2、《助孕记录》1份、《病人费用明细表》10份,拟证明上诉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担心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其体外受精术失败而违心作出虚假陈述。

被上诉人陈**对争议事实的意见:涉案帖子“是一百万”是上诉人所发;一审认定的“扶绥县公安局网监科删掉帖子时,跟帖已有4页,查看有3604人次,回复有54个。”有证据证实。

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陈**未提供新证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

本院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分析与认定:本案事件发生后,被上诉人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涉案帖子发布的IP地址进行追查,确认帖子从上诉人潘**电脑发出,为此对上诉人潘**进行了调查询问,上诉人在接受询问时承认网名“罗罗三毛”是其注册账号,涉案帖子“是一百万”是其所发;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答辩状中承认跟帖“是一百万”是其所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亦承认帖子是其电脑发出。综上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应认定涉案帖子“是一百万”是上诉人所发。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主张涉案帖子“是一百万”是他人所发,上诉人为此提供了车票2张、《助孕记录》1份、《病人费用明细表》10份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经审查,上诉人提供的车票2张未具明乘车人的具体信息,无法证明上诉人拟证明的事实;事发后,上诉人是于2014年11月1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而上诉人提供的《助孕记录》、《病人费用明细表》等证据证明上诉人是于2014年11月13日行体外受精术,上诉人主张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因担心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其体外受精术失败而违心作出虚假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认定。事发后,公安机关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取证,涉案帖子发布的网站信息记载,网民查看黄**在网站福随网的“扶绥论坛”上所发帖子:“扶**医院院长去哪了”有3604人次,回复有54个,该事实客观存在,应予认定。

综上分析,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潘**是否对被上诉人陈**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互联网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平台,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案外人黄**在网站福随网的“扶绥论坛”上发帖子:“扶**医院院长去哪了”,综合本案事实,该贴所指向的“扶**医院院长”应为被上诉人陈**。黄**在网站发布上述信息后,有人即跟帖发布“听说家里面搜出一千万多万现金,可属实”的信息,上诉人潘**随即跟帖发布“是一百万”。联系主帖与跟帖的内容分析,上诉人所发布的“是一百万”的意思即为“陈**家里面搜出一百万元现金”。上诉人发帖后,有网友继续跟帖发言,至帖子被删除时,跟帖已有4页,查看有3604人次,回复有54个,上诉人发布的信息已在一定范围内扩散并造成了影响。而上诉人所发布的上述信息并未经任何单位和机关查证属实,上诉人在本案诉讼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布的信息具有事实依据,其行为已对被上诉人的名誉造成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上诉人因其名誉权受到上诉人不法侵害,有权要求上诉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上诉人潘**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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