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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贤诉被告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贤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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