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诉北海市**幼儿园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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