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黎**与被告广西西**资有限公司、广西西**有限公司长洲三线四线船闸管理处、广西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黎**于2016年2月4日以与已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为2973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陈**、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