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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何**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何**的委托代人付凯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何**与上诉人黄**因本案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上诉人受伤到北**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1363.31元。经北**民医院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挫伤;2、纵膈型肺鳞癌并两肺转移。因一审上诉人抗辩其未伤害到被上诉人,所产生的医疗费与其无关,故对一审法院征询其是否对用药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表示不申请,一审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因上诉人提出要求对用药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且被上诉人也提交用药明细清单。仅就现有证据,对医院就被上诉人所患两种疾病是否一并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用11363.31元是否全部用于本案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造成的伤情的该部分事实不清,无法确定上诉人黄**应承担医药费的数额,确应予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元,由一审法院在重审时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上诉人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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