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麦**、李**、李**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黄**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系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张**与陆**、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曾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林乔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李**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卢**、卢**等与覃永星、黄**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黄**等与广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昆与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陈某某等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黎**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