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温*伙同“小*”(真实情况不详,在逃)来到惠州市**办事处,打开房门进入火车站家属区11栋152房被害人李*家中准备实施盗窃,二人在翻找财物时,将正在家里睡觉的李*和丈夫罗**惊醒,温*和“小*”即夺门逃跑,李*和丈夫立即追赶,后在小区保安协助下将温*抓获,“小*”则趁乱逃脱。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温*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未遂)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温*伙同“小*”(真实情况不详,在逃)来到惠州市**办事处,打开房门进入火车站家属区11栋152房被害人李*家中准备实施盗窃,二人在翻找财物时,将正在家里睡觉的李*和丈夫罗**惊醒,温*和“小*”即夺门逃跑,李*和丈夫立即追赶,后在小区保安协助下将温*抓获,“小*”则趁乱逃脱。

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犯盗窃罪(未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是未遂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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