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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林**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黄*晴就读广东**学院为由,先后3次骗取黄*晴通过在广州市番**中国农业银行及网上银行的汇款共计人民币14.82万元。得手后,林**将所骗钱财挥霍一空。

二、2015年3月7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林**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卢**的女儿郑**就读广东**学院为由,先后4次骗取卢**通过在揭阳市榕城区榕江大酒店对面的交通**支行及中国**分行的汇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得手后,林**将所骗钱财挥霍一空。

三、2015年5月中旬至2015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林**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黄*江就读广东**学院为由,先后2次骗取黄*江通过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中国农业银行的汇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得手后,林**将所骗钱财挥霍一空。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诈骗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林**诈骗3宗,数额人民币34.62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晴、黄*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郑某颖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归案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林**的供述及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浩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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