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坚明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与同案人李**(已判决)密谋抢劫作案。由林**携带1把斧头乘坐李**驾驶的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窜到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圆山仔百公”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黄**驾驶1辆黑色太子摩托车(估值人民币1800元)经过,李**即驾驶摩托车将黄**的摩托车逼停。林**下车拿出斧头威吓黄**,后从黄**身上抢去1部白色“小米”2牌手机(估值人民币1350元)和现金50元,并抢走黄**的摩托车后与李**驾车逃离现场。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1500元。林**分得1000元,李**分得500元,抢得的手机被李**所得,抢得的现金50元被2人共同花销。

(二)2013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与同案人李**、黄**(已判决)3人密谋抢劫作案。由李**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载林**和黄**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青山门路段时,见被害人李**驾驶1辆红色“钢霸”150C男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1200元)经过,李**即驾车追上前将李**的摩托车迫停。后林**拿出随身携带的1把斧头和黄**上前威胁李**将身上的钱和手机拿出来。李**应说:“身上没有带钱和手机,车就给你们。”黄**即将李**的摩托车抢后与李**、林**驾车逃离现场。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黄**用油漆染成黑色留为自用。

(三)2014年1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林**与同案人李**、黄**3人密谋抢劫作案。由李**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载林**和黄**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圆仔山百公”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陈**驾驶1辆红色“深威”牌女庄电动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480元)经过。李**即驾车追上前将陈**的摩托车迫停。林**则持着随身携带的1把斧头和黄**从摩托车跳下来威胁陈**说:“钱搜出来,钱搜出来。”陈**见状害怕即从身上拿出100元人民币给林**,并哀求说:“刀不能下来。”林**上前将陈**的摩托车抢后与李**、黄**驾车逃离现场。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藏放在李**家的旧屋子里。

(四)2014年1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与同案人李**、黄**3人密谋抢劫作案。由李**驾驶1辆红色男庄太子摩托车载林**与黄**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鳌江镇东岱村五山路段时,见被害人黄*柚驾驶1辆白色女庄“五羊”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600元)载其侄女林**经过。李**即驾驶摩托车追上前将黄*柚的摩托车迫停,林**则持着随身携带的1把斧头和黄**从摩托车上跳下来,并上前威胁黄*柚。黄*柚见状害怕即带着林**弃车逃跑。林**将黄*柚的摩托车抢后与李**、黄**驾车逃离现场。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3300元。赃款被被告人3人平分。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辩称:第3宗抢劫没有参与。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与同案人李**(已判决)密谋抢劫作案。由林**携带1把斧头乘坐李**驾驶的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窜到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圆山仔百公”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黄**驾驶1辆黑色太子摩托车(估值人民币1800元)经过,李**即驾驶摩托车将黄**的摩托车逼停。林**下车拿出斧头威吓黄**,后从黄**身上抢去1部白色“小米”2牌手机(估值人民币1350元)和现金50元,并抢走黄**的摩托车后与李**驾车逃离现场。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1500元。林**分得1000元,李**分得500元,抢得的手机被李**所得,抢得的现金50元被2人共同花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抓获经过。2015年8月30日,惠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村清溪大街2巷5号抓获被告人林**。

2.同案人李**的供述。李供述大约2013年11月的一天16时许,他与林**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圆山仔百公”附近路段时,见前面有1名年约30多岁男子驾驶1辆黑色太子摩托车,他即加速超车并将该名男子逼停。林**即下车拿出斧头威吓该名男子,该男子即从其身上拿出1部白色小米牌手机和50元人民币,林**抢过手机和钱,并抢走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往新林村方向逃离,后该摩托车被他们以1500元卖给一陌生男青年。他分得500元和1部手机。

3.被害人黄**的陈述。黄陈述2013年11月的一天,他从鳌江镇楼内村开摩托车准备到深汕高速196路段接人,至16时多途径“圆仔山百公”路段时,见两个男青年手拿斧头,开着1辆本田男庄摩托车从后面追上来,并将他逼停,他停车后,其中一男青年捜走他身上1部小米S2手机,并抢走他1辆黑色太子摩托车。

4.辨认笔录。经混合辨认,被害人黄*松辨认抢劫摩托车的其中一男青年就是本案同案人李**。

5.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抢五羊女庄太子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

7.被告人林**的供述。林供述2013年11月的一天16时左右,他与李**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当时他身上藏着1把斧头,至惠鳌公路“圆山仔百公”附近路段时,见前面有1名年约30多岁男子驾驶1辆黑色太子摩托车,李**即加速超车并将该名男子逼停。他即下车拿出斧头威吓该名男子,该男子即从其身上拿出1部白色小米牌手机和50元人民币,李**抢过手机和钱,并抢走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往新林村方向逃离,后该摩托车被李**卖给一陌生男青年。钱被他2人平分,50元和1部手机被李**拿走。

(二)2013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与同案人李**、黄**(已判决)3人密谋抢劫作案。由李**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载林**和黄**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青山门路段时,见被害人李**驾驶1辆红色“钢霸”150C男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1200元)经过,李**即驾车追上前将李**的摩托车迫停。后林**拿出随身携带的1把斧头和黄**上前威胁李**将身上的钱和手机拿出来。李**应说:“身上没有带钱和手机,车给你们。”黄**即将李**的摩托车抢后与李**、林**驾车逃离现场。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黄**用油漆染成黑色留为自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人李**的供述。李供述大约2013年12月的一天18时许,他与林**、黄**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青山门路段时,见对面有1名年约40多岁的妇女驾驶1辆红色铃木太子摩托车,他即驾车拦截在该妇女前面,该妇女立即停车,林**手持1把斧头和黄**上前,该妇女见状跳车逃跑。后他们将抢得的摩托车藏放于新林村一旧屋子里,因该车卖不出,被黄**使用。

2.同案人黄**的供述。李供述大约2013年12月的一天16时许,他与林**、李**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由林**带1把小斧头,至惠鳌公路青山门路段时,见对面有1名年约40多岁的妇女驾驶1辆红色铃木太子摩托车,李**即开车拦截在该妇女前面,该妇女立即停车,林**手持1把斧头和他上前,该妇女见状跳车逃跑。后他们3人决定将抢得的摩托车藏放于他家,等有人需要才卖掉,但因该车卖不出,一直放在他家。

3.被害人李**的陈述。李陈述2013年12月4日16时50分许,她从青山路自家瓜场驾驶1辆男庄150C“钢霸”摩托车要回鳌江镇龙舟村,刚开车不久,便有3名男青年驾驶1辆男庄摩托车迎面追上来,并将她逼停,其中一男青年手持1把长约50公分长的刀架在她的脖子上。后她被抢去1辆红色男庄150C“钢霸”摩托车。

4.辨认笔录。经混合辨认,被害人李*洪辨认林坚明、黄**、李**就是抢劫摩托车的男青年。

5.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抢“钢霸”男庄太子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

7.被告人林**的供述。林供述大约2013年12月的一天下午3、4时许,他与李**和一外号叫“山鸡”的男青年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青山门路段时,见对面有1名年约三四十岁的妇女驾驶1辆红色铃木太子摩托车,他们即驾车拦截在该妇女前面,该妇女立即停车,他手持1把斧头和“山鸡”上前,该妇女见状跳车逃跑。后他们将抢得的摩托车藏放于新林村一旧屋子里,因该车卖不出,被“山鸡”使用。

(三)2014年1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林**与同案人李**、黄**3人密谋抢劫作案。由李**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载林**和黄**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圆仔山百公”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陈**驾驶1辆红色“深威”牌女庄电动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480元)经过。李**即驾车追上前将陈**的摩托车迫停。林**则持着随身携带的1把斧头和黄**从摩托车跳下来威胁陈**说:“钱搜出来,钱搜出来。”陈**见状害怕即从身上拿出100元人民币给林**,并哀求说:“刀不能下来。”林**上前将陈**的摩托车抢后与李**、黄**驾车逃离现场。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藏放在李**家的旧屋子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人李**的供述。李供述2014年1月19日18时许,他与林**、黄**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圆仔山伯公”附近路段时,见1名年约五、六十岁的男子驾驶1辆红色女庄电动摩托车从他们对面开来,他即拦截在该男子摩托车前面,该男子立即停车,林**拿出1把斧头朝该男子的头部比了几下,并喊:“钱搜出来。”该男子就将摩托车扔下站在路边,并从身上拿出1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帀,林**见状就从该男子手上抢过100元,并从地上推起该男子摩托车往惠民农场方向逃去。后他们将抢得的摩托车藏放于他家的旧屋子里,抢得100元被3人一起吃喝花光。摩托车的箱内还放有镰刀、锯子、钳子等。

2.同案人黄**的供述。黄供述2014年1月19日17时许,他与林**、李**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由林**带1把小斧头,至惠鳌公路往惠民农场方向“圆山仔”路段时,见对面有1名年约60多岁的男子驾驶1辆红色电动摩托车,李**即开车拦截在该男子前面,该男子立即停车,林**手持1把斧头上前威胁该男子,并叫该男子将身上的钱物拿出来,该男子即从身上拿1张100元面额人民币出来,林**就将该男子手中100元抢过手,然后开着该男子的电动摩托车往惠民农场方向逃去。抢得电动摩托车藏放在李**家里,抢得手的100元他与李**每人分30元,林**分得40元,该男子电动车工具箱还放有镰刀、锯子、铁锤等工具被他们仍掉。

3.被害人陈**的陈述。陈陈述2014年1月19日18时许,他驾驶1辆红色深威牌女庄电动摩托车要回鳌江镇溪口村,途经惠鳌公路鳌江镇“圆仔山百公”附近路段时,有3名男青年驾驶1辆摩托车迎面拦住他,他马上停车,这时其中一男青年手持1把长约40公分的黑色斧头朝他头上比划几下,并喊:“钱搜出来。”他当时非常害怕,将放在身上100元人民币拿出来,即被另一男青年抢去。后他被抢去1辆红色深威牌女装电动摩托车及放在车内的镰刀、锯子、钳,以及面值100元的人民币1张。

4.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抢深威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80元。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

6.被告人林**的供述。林供述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5、6时许,他与李**、“山鸡”3人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惠鳌公路“圆仔山伯公”附近路段时,见1名年约五、六十岁的男子驾驶1辆红色女庄电动摩托车从他们对面开来,他即拿出斧头,“山鸡”拿出刀拦截在该男子摩托车前面,威胁该男子,该男子立即停车逃走。后他们从地上推起该男子摩托车往惠民农场方向逃去。抢得的摩托车藏放于李**家的旧屋子里,没有出卖。

被告人林**辩称没有参与该宗抢劫;经查,被告人林**参与该宗抢劫的事实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交代,同案人李**、黄**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四)2014年1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与同案人李**、黄**3人密谋抢劫作案。由李**驾驶1辆红色男庄太子摩托车载林**与黄**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鳌江镇东岱村五山路段时,见被害人黄*柚驾驶1辆白色女庄“五羊”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600元)载其侄女林**经过。李**就驾驶着摩托车追上前将黄*柚的摩托车迫停,林**则持着随身携带的1把斧头和黄**从摩托车上跳下来,并上前威胁黄*柚。黄*柚见状害怕即带着林**弃车逃跑。林**将黄*柚的摩托车抢后与李**、黄**驾车逃离现场。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3300元。赃款被被告人3人平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人李**的供述。李供述2014年1月20日16时许,他与林**、黄**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鳌江镇东岱村“五山坡”路段时,见对面有2名年约20多岁的女青年驾驶1辆白色女装“羊仔”摩托车,他即驾车拦截在该2女青年前面,该女青年立即刹车,林**手持1把斧头比划了几下,该2女青年见状弃车逃跑。后他们将抢得的摩托车藏放于新林村一旧屋子里,同日19时许3人一起将摩托车开往陆丰市甲东镇以3300元价格卖给一摩托车修理铺男子。3人每人分得1100元人民帀。

2.同案人黄**的供述。黄供述2014年1月20日16时许,他与林**、李**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沿葵甲公路往览表村方向开,车至“五山坡”路段时,见前面有1名妇女驾驶1辆白色“羊仔”摩托车载着一个十多岁的女孩,李**即开车拦截在该妇女前面,该妇女立即停车,林**手持1把斧头威胁该妇女,该妇女与小女孩见状弃车逃跑。后他们3人将抢得的摩托车开到陆丰市甲东奎湖路卖给一男青年,得款3300元,赃款3人平分,每人1100元。

3.被害人黄某柚的陈述。黄陈述2014年1月20日17时15分,她与侄女林楚*一起开车去览表村,途经鳌江镇东岱村往北宅村路段,时有3名男青年驾驶1辆红色男庄摩托车从后面追上她们,并将她们逼至路边,致摩托车倒在地上,坐在摩托车后面一男青年拿着1把斧头下车,她们见状,便往览表方向跑。3名男青年便将她的摩托车抢后往东岱村方向逃走。

4.证人林**的证言。林证实2014年1月20日17时15分左右,她与婶婶黄某柚一起开车去览表村,途经鳌江镇东岱村往北宅村路段,有3名男青年驾驶1辆红色男庄摩托车从后面追上她们,并将她们逼至路边,致她们摩托车倒在地上,坐在摩托车后面一男青年拿着1把斧头下车,她们见状,便往览表村方向跑。3名男青年便将她婶婶黄某柚的摩托车抢后往东岱村方向逃走。

5.辨认笔录。经混合辨认,被害人黄*柚辨认抢劫摩托车的其中一男青年就是本案同案人李**。

6.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抢“五羊”女庄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

7.扣押清单。载明惠来县公安局查扣二轮摩托车3辆,手机1部。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

9.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4)揭惠法刑初字12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人李**、黄**因抢劫罪判刑等情况。

10.被告人林**户籍证实。

11.被告人林**的供述。林供述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他与李**、“山鸡”3人驾驶1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鳌江镇各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至鳌江镇东岱村“五山坡”路段时,见对面有2名年约20多岁的女青年驾驶1辆白色女装“羊仔”摩托车,他们即驾车拦截在该2女青年前面,他拿出斧头,“山鸡”拿出砍刀下车威胁2女青年,该2女青年见状弃车逃跑。后他们将抢得的摩托车开到陆丰市甲东镇卖给摩托车修理铺1男子,得款3300元。3人每人分得1100元人民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釆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第1、2、4宗抢劫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坚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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