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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灏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灏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蔡**与同案人蔡少权、蔡**、蔡**、蔡**(均另案处理)合驾2辆女庄摩托车窜至惠来县岐石镇览表村中国移动营业厅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吴**驾驶1辆黑色五羊本田WH110T-2A女庄两轮摩托车,便围堵拦截吴**。后蔡**持1把水果刀,蔡**持1把黑色塑料手枪进行威吓,蔡少权、蔡**则上前抢走吴**的摩托车。案后,蔡**等人以人民币5000多元的价格将抢得的摩托车销赃给林逢展(另案处理),每人各分得1000多元。

经惠来县**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被抢黑色五羊本田WH110T-2A女庄两轮摩托车估值为人民币3500元。

(二)同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蔡**与同案人蔡**、蔡**、蔡**、蔡**(均另案处理)合驾2辆摩托车窜至陆丰市甲西镇后湖路口,见被害人蔡*驾驶1辆黑色女庄摩托车,便追上蔡*并用携带的斧头砸打蔡*头部,致蔡*摔倒在地上。后由蔡**下车抢走蔡*驾驶的摩托车。蔡**驾驶摩托车逃离时与蔡**驾驶抢得的摩托车相撞而导致蔡**驾驶的摩托车熄火不能启动,后蔡**、蔡**则弃车坐上其他人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后,蔡**等人以人民币4000多元的价格将被抢的摩托车销赃给林**,所得赃款被各人平分。蔡**弃在现场的摩托车被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扣押,同时在该摩托车中还查获了2把黑色仿真手枪、1把铁锤、37粒钢珠等物品。

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查获2把黑色仿真手枪均是仿真枪,均不具备枪支性能。

(三)同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蔡**与同案人蔡**、蔡**、蔡**(均另案处理)合驾2辆女庄摩托车窜至陆丰市侨区侨南路附近,见被害人陈*驾驶1辆悬挂车牌粤N44818的深蓝色女庄摩托车载1个煤气瓶,便持刀、塑料手枪、电击棍等工具威胁陈*,并抢走陈*的摩托车。案后,蔡**等人以人民币4000多元的价格将抢得的摩托车销赃给林**,所得赃款被各人平分。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相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蔡**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辩称:第1宗抢劫没有参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蔡**与同案人蔡少权、蔡**、蔡**、蔡**(均另案处理)合驾2辆女庄摩托车窜至惠来县岐石镇览表村中国移动营业厅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吴**驾驶1辆黑色五羊本田WH110T-2A女庄两轮摩托车,便围堵拦截吴**。后蔡**持1把水果刀,蔡**持1把黑色塑料手枪进行威吓,蔡少权、蔡**则上前抢走吴**的摩托车。案后,蔡**等人以人民币5000多元的价格将抢得的摩托车销赃给林逢展(另案处理),每人各分得1000多元。

经惠来县**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被抢黑色五羊本田WH110T-2A女庄两轮摩托车估值为人民币3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抓获经过。2015年9月28日20时20分许,惠州铁**站派出所干警在陆丰站进站口抓获被告人蔡**。

2.同案人蔡少权的供述。蔡供述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零时多,他和蔡俊界、蔡**、蔡**、蔡**分驾2辆摩托车开至览表村一间手机铺面前时,见一男子驾驶1辆黑色女庄摩托车,即上前将其围住,后持黑色塑料玩具枪、水果刀威吓该男子,并抢得其摩托车。案后,该车被他们以5400元的价格卖给林**,得款他们每人分得1000多元。

3.同案人蔡伟明的供述。蔡供述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零时多,他和蔡少权、蔡**、蔡**、蔡**分驾2辆女庄摩托车,在惠来县览表村移动营业厅路段,由他和蔡**各持斧头和塑料玩具手枪对一驾驶1辆黑色羊仔女庄摩托车的男青年实施抢劫,并将其摩托车抢走。案后,他们将抢来的车辆以四五千元的价格卖给林**,得款他们每人分得约1000元。

4.同案人蔡俊界的供述。蔡供述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零时许,他和蔡**、蔡**、蔡**、蔡**分驾2辆摩托车,在岐石镇览表村移动营业厅路段见一男青年驾驶1辆黑色五羊本田女庄摩托车,便将其逼停,由蔡**、蔡**持水果刀、黑色塑料手枪对其进行威吓,并抢得其摩托车。后他们将抢得的车卖给了林逢展,得款四五千元被他们平分。

5.被害人吴**的陈述。吴陈述2015年1月26日凌晨0时45分左右,他开着1辆女庄摩托车至览表村“沟通100”时,遭到5名持械男子合驾的2辆摩托车围堵。其中一男子威吓他不要动,他见对方拿着枪状物和刀具,便跳下车跑开。后他被抢走1部摩托车,见5男子往甲子方向逃跑。

6.鉴定意见。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值,吴**被抢劫的五羊本田WH110T-2A(国三)女庄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7.监控视频截图八。截图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

8.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相片。相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

9.被告人蔡**的供述。蔡供述2015年春节前十多天的一天晚上23时多,他和蔡**、蔡**、蔡**、蔡俊界5人分驾2辆摩托车,当时他身上藏着1把斧头,开至览表村方向时,见一男子驾驶1辆黑色女庄摩托车,即上前将其围住,他持1把斧头比着要砍那个男子,蔡**拿着黑色塑料玩具枪威吓该男子,后他们抢得摩托车1部,该车被蔡**卖给客楼村“阿展”,他分得款900多元。

被告人蔡*灏辩称他没有参与该宗抢劫。经查,被告人蔡*灏参与抢劫被害人吴**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有同案人蔡少权、蔡**、蔡*界的供述,有被害人吴**的陈述、鉴定意见、视频监控截图、被告人蔡*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2015年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蔡**与同案人蔡**、蔡**、蔡**、蔡**(均另案处理)合驾2辆摩托车窜至陆丰市甲西镇后湖路口,见被害人蔡*驾驶1辆黑色女庄摩托车,便追上蔡*并用携带的斧头砸打蔡*头部,致蔡*摔倒在地上。后由蔡**下车抢走蔡*驾驶的摩托车。蔡**驾驶摩托车逃离时与蔡**驾驶抢得的摩托车相撞而导致蔡**驾驶的摩托车熄火不能启动,后蔡**、蔡**则弃车坐上其他人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后,蔡**等人以人民币4000多元的价格将被抢的摩托车销赃给林**,所得赃款被各人平分。蔡**弃在现场的摩托车被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扣押,同时在该摩托车中还查获了2把黑色仿真手枪、1把铁锤、37粒钢珠等物品。

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查获2把黑色仿真手枪均是仿真枪,均不具备枪支性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人蔡伟明的供述。蔡供述2015年2月份上旬的一天18时许,他和蔡**、蔡**、蔡**、蔡**分驾2辆摩托车(其中1辆是蔡**所有)返回甲西镇。当他们驾驶到甲西镇后湖路口附近时,见一男青年驾驶1辆黑色五羊本田电喷女庄摩托车,便上前将其逼停,由他和蔡**持斧头威吓该男青年,并抢得其摩托车。后蔡**驾驶抢得的摩托车要逃离现场时,撞到蔡**驾驶的蔡**的摩托车,导致其车熄火。他们便将蔡**的摩托车遗留在现场然后一起逃离现场。案后,他们将抢得的摩托车以4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林逢展,得款他们平分,后他们合派了8000元赔偿给蔡**。

2.同案人蔡**的供述。蔡供述2015年2月份上旬的一天约18时许,他和蔡**的亲戚蔡**、蔡**、蔡**、蔡**在南塘镇相约一起回甲西镇,后5人便分驾2辆摩托车(他驾驶蔡**的白色摩托车载蔡**)出发。途经甲西镇后湖路口附近时,蔡**、蔡**、蔡**3人合驾的车加速将一驾驶黑色女庄摩托车的男青年逼停,由蔡**、蔡**持斧头对其进行威吓,并抢得其摩托车。后他想驾车上前劝蔡**先撤离时,被蔡**驾驶的抢来的车辆撞到,导致他驾驶的蔡**的车熄火。于是他就将该车遗留在现场,并与其他人一同逃离现场。事后,他们除了蔡**之外,每人分派2000元赔给蔡**购买新车。

3.被害人蔡*的陈述。蔡陈述2015年2月4日18时许,他开着1辆黑色电喷“五羊仔”摩托车,与工友蔡*、蔡**驾的摩托车一同开往博社村。途经甲西镇后湖村路段时,被身后不明身份人持械砸到头部,后晕倒在地上。当他在医院醒来时,才知道他开的摩托车被他人抢劫了。

4.证人蔡*、蔡*的证言。2人证实2015年2月4日17时40分许,他们合驾1辆摩托车,与蔡*驾驶1辆“电喷”摩托车一前一后开至后湖林路段时,突然见蔡*人倒在地上,其摩托车遭到合驾2辆摩托车的4名年轻人抢劫。后他们发现1辆摩托车及1支形似短枪遗留在现场。

5.证人蔡少权的证言。蔡证实2015年春节前10多天的一天17时多,蔡**向他借用了1辆白色女庄摩托车,并放了2把塑料玩具手枪在车的储物箱内,后便伙同蔡**、蔡**、蔡**一起外出实施抢劫。至当天晚上他去找蔡**等人,发现蔡**和蔡**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摔伤,就询问他的摩托车到哪里去了。蔡**等人跟他说他们在甲西镇后湖路口实施抢劫时摔倒了,他的摩托车撞坏了,扔在现场。他还听说他堂哥蔡**也有到场并摔伤了,但具体其有没有参加抢劫他就不清楚。

6.证人蔡淮中的证言。蔡证实2015年2月上旬,他在深圳龙华遇到蔡**,见其膝盖受伤。后经询问他得知其与蔡**、蔡**、蔡**在甲西镇后湖路口抢劫1辆摩托车时,其驾驶的车与蔡**的车相撞,导致其向蔡**借来的摩托车被撞坏留在现场,后其几人各分派了2000元赔给了蔡**。

7.扣押清单。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白色“五羊仔”摩托车1辆、仿六四式枪状物2支、铁锤1把、钢珠37粒等物品。

8.鉴定意见。经鉴定,现场查获扣押的2支枪形物品均是仿真枪,均不具备枪支性能。

9.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及查获物品的相片。相片经被告人蔡**、蔡**辨认,确认无误。

10.被告人蔡**的供述。蔡供述2015年2月份上旬的一天17时许,他和蔡**、蔡**、蔡**、蔡**分驾2辆摩托车返回甲西镇。当他们驾驶到甲西镇后湖路口附近时,见一男青年驾驶1辆黑色五羊本田电喷女庄摩托车,便上前将其逼停,由他和蔡**持斧头威吓该男青年,并抢得其摩托车。后蔡**驾驶抢得的摩托车要逃离现场时,撞到蔡**驾驶的蔡**的摩托车,导致其车熄火。他们便将蔡**的摩托车遗留在现场然后一起逃离。案后,他们将抢得的摩托车交蔡**去卖给“阿展”,卖后的款赔偿蔡**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

(三)2015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蔡**与同案人蔡**、蔡**、蔡**(均另案处理)合驾2辆女庄摩托车窜至陆丰市侨区侨南路附近,见被害人陈*驾驶1辆悬挂车牌粤N44818的深蓝色女庄摩托车载1个煤气瓶,便持刀、塑料手枪、电击棍等工具威胁陈*,并抢走陈*的摩托车。案后,蔡**等人以人民币4000多元的价格将抢得的摩托车销赃给林**,所得赃款被各人平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人蔡**的供述。蔡供述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13时多,他和蔡伟*、蔡**、蔡**分驾2辆摩托车到陆丰侨场附近路段寻找作案目标时,见一男子驾驶1辆深蓝色女庄摩托车载一煤气瓶。他们即上前将其围住逼停,并持刀和枪对其进行威吓,将该男子车上的煤气瓶拉下来后抢过其摩托车。

2.同案人蔡伟明的供述。蔡供述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13时多,他和蔡**、蔡**、蔡**分驾2辆女庄摩托车在陆丰侨场附近路段,持塑料手枪对一驾驶1辆深蓝色摩托车载煤气瓶的男子实施抢劫,并抢走其摩托车。案后,他们将抢得的摩托车以4000多元的价格卖给林**,得款被他们平分。

3.被害人陈*的陈述。陈陈述2015年2月14日13时许,他骑着自己的女庄摩托车载煤气瓶开至华侨区侨南路距尖山分局约100多米的路段时,遭到后面追来的2辆摩托车4人持刀、电击枪与枪状物拦路抢劫。对方抢得他的摩托车后,便往南塘方向逃离了现场。

4.证人蔡少权的证言。蔡证实约在2015春节前几天,他曾听蔡伟*、蔡**和他说起其2人到陆丰市侨场抢了1辆摩托车,后要返回甲西镇时经过南塘镇,差一点就被人追到了。

5.证人蔡淮中的证言。蔡证实2015年春节前几天,他听蔡**说起其与蔡**、蔡**、蔡**在陆丰侨场抢劫一名载煤气瓶的老人驾驶的摩托车后,经过南塘镇时有1辆的士跟着他们,后来他们差点被人拦截下来用刀砍伤。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相片。相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

7.监控录像截图。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

8.被告人蔡**的户籍证实。

9.被告人蔡**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蔡供述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13时许,他和蔡伟*、蔡**、蔡**分驾2辆摩托车到陆丰侨场附近路段寻找作案目标时,见一年约五六十岁的男子驾驶1辆深蓝色女庄摩托车载一煤气瓶。他们即上前将其围住逼停,他持1把长约十多公分斧头,其他人持刀和塑料手枪对其进行威吓,将该男子车上的煤气瓶拉下来后抢过其摩托车。案后,他们将抢得的摩托车由蔡**卖给客楼村的“阿展”。卖多少钱他不清楚,因他欠蔡**的钱,卖后款项多少抵还蔡**。经混合辨认,被告人蔡**指认参与一起抢劫的同案人蔡伟*、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持械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要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第2、3宗抢劫的犯罪事实,对其参与的第2、3宗抢劫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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