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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孟*驾驶鲁G×××××号牌重型普通货车沿高密市柴沟镇凯达木业门口南北路由南往北倒车时,与李**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在法定数额之外支付被害人家属损失60000元,自行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焦*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住院病案,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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