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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2日16时,被告人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超化镇超化街老市场路段时,与王某某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报警。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李*于2015年5月22日经传唤到案。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供述,证人张*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报警后在现场等待,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案发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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