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汝阳县城杜康大道古严桥处,被汝阳县公安局民警盘查时,驾车逃跑。汝阳县公安局民警追至汝州市温泉镇,将其抓获。经鉴定,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河南**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意见,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田*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