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石*酒后驾驶豫C×××××号牌出租车行驶至洛阳市涧**口中石化加油站旁边时,与被害人蔡*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4月2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河南**定中心鉴定,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2mg/l00ml。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蔡*对石*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石*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蔡*的陈述,证人证言,河南**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相关照片,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