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6日18时53分,被告人梁*驾驶车牌号为豫K×××××小型普通客车自许昌北站下高速后自南向西左转弯上新元大道时,与沿新元大道自西向东行驶由被害人付*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付*乙当场死亡,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梁*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18时53分,被告人梁*驾驶车牌号为豫K×××××小型普通客车自许昌北站下高速后自南向西左转弯上新元大道时,与沿新元大道自西向东行驶由被害人付*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付*乙当场死亡,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梁*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1、豫K×××××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张*。

2、被告人梁*与被害人付*乙的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3、被告人梁*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事故科民警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并于2015年8月7日立案侦查。

2、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8月6日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及事故现场情况。

3、被告人梁*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梁*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梁*案发时具有驾驶资格。

5、血样提取登记表、许**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鉴所(2015)毒鉴字第904号鉴定报告书,证明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梁*进行抽血,经鉴定,梁*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发生事故时非醉酒状态。

6、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公(许县)鉴(尸检)字(2015)0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付某乙生前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7、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许县公交认字(2015)第1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梁*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8、证人付*甲(被害人付*乙丈夫)证言,证明被害人付*乙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赶到现场后,看到司机梁*也在现场的事实。

9、证人张*(被告人梁*女朋友)证言,证明被告人梁*层在事故发生当天给自己打电话告知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10、被告人梁*供述,2015年8月6日18时许,我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在新乡干完活后回许昌,我走的京珠高速公路,从许昌北站下来准备走魏武大道回许昌市,当时我的车从高速自南向北下来走到新元大道上,我向东西两边看了看没有车,就往西转弯,当时我往东边看过后刚转过头来,一辆二轮电动车沿新元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过来到我的车前边了,我根本没有反应过来,我的车就撞住那辆二轮电动车了,当时我吓傻了,也没有踩刹车,直接推着二轮电动车向北边滑行过去,等我的车停住后,我下车去看那个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的情况,驾驶人是个女的,她当时已经说不了话了,我就直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然后在现场等民警过来处理。我有C1证。事故发生前我根本没有看见对方的车,当时我挂的是空档,我是借张*的车,入的有交强险和三责险。

11、通话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有拨打110、120的情况。

12、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丁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13、许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系自首。

14、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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