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