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孝感**民法院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鄂孝南刑二初字第00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董*经济损失235964.75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市新渠道业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董*经济损失11000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董*经济损失101127.25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董*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刑二初字第00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