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8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于2013年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对罪犯沈*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改,服从民警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10月28日折算湖**感监狱1个表扬、2014年第1季度记功、2014年第4季度记功、2015年第2季度记功,减刑起始期已过一年。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我院张贴的减刑裁前公示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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