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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文*喝酒后驾驶粤B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牌机动车从深圳**群小学附近行驶至盐田区东海道盐田北四街盐港医院路段停车,并在车内睡觉。当日5时1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到现场将文*唤醒,经当场对文*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被告人文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83mg/100ml。

以上事实,被告人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证人翁*、黄*、侯**、侯**的证言,被告人文*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需抽血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粤中一鉴(2015)毒鉴字第239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翁*、黄*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关于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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