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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8日15时19分左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民警在深圳市南**职业学院路段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事故方粤B×××××的驾驶员戴*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南山交警大队民警对戴*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5mg/l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西**医院抽血。被告人戴*醉酒后驾驶粤B×××××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戴*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l74.45mg/100ml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5)159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戴*判处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在开庭审理中对并无异议,并有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110交通报警接处警记录卡,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信息;证人易*的证言;被告人戴*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易*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醉酒驾驶的地点、原因,其醉酒程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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