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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甲犯放火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唐*甲因与其男友尹*吵架,遂在其居住的佛山市**惠景三街13号702房把各个房间的床单都点燃,导致该房屋起火并烧毁屋内钢琴、空调、洗衣机等物品。经鉴定,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共26228元。放火后,唐*甲主动给小区物管打电话求救并通知邻居发生火灾。后经消防员、民警和物管人员合力将大火扑灭。

案发后,被害人尹*对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唐**被诊断为心境障碍(抑*发作),其放火时具有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唐*乙、梁*、刘*、唐*丙、何*、唐*丁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微博截图,住院记录,协议书,刑事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患有心境障碍(抑*发作)疾病,其放火时具有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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