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19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何*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号小型轿车,沿S363线由S121线往顺德**道方向行驶,当驶至S363线19KM+250M时,遇陈*驾驶一辆粤H×××××号小型轿车沿S363线在前方向同向行驶,何*驾驶车辆追尾陈*的车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5.8mg/100ml。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何*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送达回执;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顺德公安局110警情。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何*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何*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何*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