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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34号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谭*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527线由G321线往河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水区西南街道X527线好帮手公司路口时,遇钱某驾驶粤E×××××小轿车从好帮手公司往S269线方向行驶至该路口。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头碰撞粤E×××××小轿车的车身左侧,造成被告人谭*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谭*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1.0mg/100ml。

被告人谭*被带到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南中队接受处理时逃跑,于2015年12月15日被抓获。

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谭*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谭*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钱*的陈述,证人兰*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抓获经过,佛山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仅提供三水公安机关在网上查询的被告人谭*的前科情况,但未经相关办案单位或者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核实,故本院对该前科情况不予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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