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4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黄*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93.4mg/100ml)驾驶号牌为粤R×××××的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宝塔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江湾三路榴苑路口时,与对向由廖*驾驶的粤E×××××摩托车发生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后,随即带被告人黄*到佛山**心医院提取血样。经交警认定,被告人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向廖*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1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黄*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廖*的陈述,110警情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暂扣签收单,协议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放行条,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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