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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粤JRFXXX号二轮摩托车从开平市迳头往新昌中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开平市三埠新市路康乐街路口路段,与对向骑自行车的张**发生碰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张**的经济损失。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5.30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余**、甄**、张*富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及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表、查获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病历资料、情况说明、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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