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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平市文新路长沙公园门口附近烧烤档饮酒后,驾驶粤J246Y1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安路38号九门寨石锅鱼门口路段与行人赵*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关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06.70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某某已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给被害人赵*,得到被害人赵*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证人赵*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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